椒江区政府关于椒江区加快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站点:区外经贸局 索引号: JJ020-B0201-2008-0001 发布日期: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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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07]192号 发布机构:椒政发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推进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出口经营方式,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出口效益,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引导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椒江实际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利用外资工作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外商在我区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所有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大型三产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积极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重大项目,并给予一项一策的优惠待遇。

(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已正式落户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荐外资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相应比例发放中介奖。其中工业、农业及世界五百强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予以奖励

(折合人民币,下同),其他按实际到位外资 的1.5‰予以奖励。

(四)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再投资或转制方式增资的项目,按第(三)条相应规定减半或发放中介奖。

(五)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填写《椒江区社会中介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二、加快外贸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加快贸易结构调整。

1、为了鼓励我区电子、家居用品产业的发展,对出口该类产品的外经贸企业,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口总量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增加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加工贸易进口总量以海关年度复出口核销结案的进口额为准。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报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贴息中给予优先申报和推荐。

(二)积极培育出口品牌产品。

建立自主品牌并自营出口的,当年新获浙江省出口名牌商品奖1万元人民币,当年新获中国出口名牌商品奖3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自营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企业参加区政府认可、区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外参展活动,每次予以一定的摊位费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人民币。

2、对参加由区外经贸局组织的“广交会”非正式展馆参展企业,每年每家一次性给予标准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自营出口企业应对“二反一保”和贸易壁垒。

对我区出口企业参加由各级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发生的直接支出给予50%的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外经济合作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或生产性的企业,每个境外投资项目(含增资)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境内投资主体1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当年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劳务输出。外经企业每自揽出国劳务100人(次),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自揽出国劳务确认,需提交合同、出国任务批件、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

(四)境内投资主体在当年度内若同时具备上述一项以上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四、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前相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以本意见为准。

五、上述除外资中介奖外的其他奖励金额控制在该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区得可用财力以内。

六、本意见由区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