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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8月1日起上调
来源: 区外经贸局 索引号: 未编制索引 发表时间:2008-08-07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包括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

  通知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